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就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2民初414号
原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朝珍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欧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