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540号
原告:**,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原告:***,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64308D。
法定代表人:黄其青,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宋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