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426号
申请执行人: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杨桥工业园浦合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5632184-6。
法定代表人:胡文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锡梅,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212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6430-8。
法定代表人:黄其青,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全椒利成工贸有限公司与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924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