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2214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64308D。

法定代表人:黄其青,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静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