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民初4230号
原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64308D(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华威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工业开发区乌衣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2RKUBA8W(1-1)。
法定代表人:朱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威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滁州市新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