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3民初4204号
原告: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山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4959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自然,重庆市南岸区天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朝田村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8495114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富达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