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执40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山支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49591。
法定代表人:李培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马王坪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4486。
法定代表人:聂家林,总经理。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变更前系重庆展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展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71005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6372元,支付给本案债权转让之前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展帆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440022元,本案收取执行费6350元。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440022元。
另,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等证据。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变更重庆市祥龙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