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

潼南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与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潼法民保字第00012号
申请人潼南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兴潼大道180号。
组织机构代码20369517-2。
法定代表人:杨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重庆市潼南县塘坝镇胜利九村。
法定代表人:邱满东。
申请人潼南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CEKxxx别克小型汽车和渝CEHxxx五十铃小型汽车各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康河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渝CEKxxx别克小型汽车和渝CEHxxx五十铃小型汽车各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赠与、抵押及损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洪明
审判员  李 坚
审判员  陈文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奚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