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667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大道83号2号厂房4-1,组织机构代码6608880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塞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袁家墩2号附8号1-5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明金与被告重庆创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塞纳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明金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明金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