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1民初107号
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三段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71738U。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月红,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吉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永佳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81568757N。
法定代表人:潘中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吉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吉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吉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三峡平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攀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骆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