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5民初20197号
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空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873398A。
法定代表人:傅平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岱,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744835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莲
审判员*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