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民初981号
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87339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岱,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附楼物理层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3219743J。
法定代表人:*喜地。
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重庆润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宋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