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

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8225号
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84873398A。
法定代表人:傅平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岱,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67572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兆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果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