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2205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严国高,重庆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东路49号,组织机构代码28487339-8。
法定代表人傅平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政,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鉴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平安标牌制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罗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