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2执949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05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3年0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16-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2979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2民初3579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1 29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61 290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渔船、工商总局、船舶情况进行了查询; 3、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执行标的61 290元为限额,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2执94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其  柱
审  判  员  范  胜  强
审  判  员  扈  家  瑜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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