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6-7/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