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渝01**民初7482号
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文化宫培训大楼)三楼302室第8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99247041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英,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倩,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6-7/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宝晋财务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