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与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02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
组织机构代码:22052480-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16-7。
组织机构代码:20286297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诉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支付货款728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交纳案件受理费5545元、申请执行费9744元。2017年12月21日,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报的第三方债权571158元(已领取)。但剩余157742元货款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545元案件受理费、9744元案件执行费,截止今日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28639.96元的财产;如无存款或者经济收入,则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段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凡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