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2执877号之四、87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3157F),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698号。
法定代表人连小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2979A),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住重庆市南岸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92民初817、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1102.59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16-7号、九龙坡区奥体东路62号16-9号、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30号4幢8层3号、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7号A单元22-2号、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21-3-13号共五套房产,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二、本院(2016)鲁1092民初817、8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