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与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702执恢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河东店镇。
组织机构代码:22052480-X。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附16-7。
组织机构代码:202862979。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与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支付货款728900元;二、向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545元、申请执行费9744元。以上款项直接交纳至汉台区人民法院。
在执行过程中,第三方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代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支付到期债权571158元,申请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领取421158元【分两次领取,本案中领取40万元,以(2018)陕0702执1251号案件领取21158元】,剩余150000元,被本院(2018)陕0702执恢39号案件申请执行人陕西汉中西卡特种地坪工程有限公司领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无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方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柴丽的身份信息,故本院无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及失信惩戒。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汉川数控机床股份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陕0702执恢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凡
审判员*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