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281民初515号之一
原告唐山冀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依据原告唐山冀东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管辖的约定,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所在的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亚利
法官助理 尹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