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维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鼎代表人:王华祥。
被执行人: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润廷。
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与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1002民初第2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案由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执,故将本案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 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