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

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5419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顾红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征,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维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华祥。
原告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诉被告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通用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用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70元(此款已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通用机械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吉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钱歆雯
书 记 员 韩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