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鄂0192执889号
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与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1920元、案件受理费10340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藏龙岛分理处、交通银行武汉江夏支行、招商银行武昌支行的银行账户均已被多家法院冻结,本院为轮候冻结,余额不足,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武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车牌号为鄂A×××**、鄂A×××**、鄂A×××**的汽车三辆,于2016年2月18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科梦除氨产业基地1-5层(房屋所有权证号:湖20130006671,建筑面积:22865.67㎡)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和公安局查封,本院为轮候查封,目前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光谷大道以南、大谭村产业园内土地(土地证号:武新国用(2010)第0**,面积17767.74㎡)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武汉农村商业银行硚口支行,抵押金额7000万元,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无处置权。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未执行的款项1172260元及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科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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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苏志刚
审 判 员 宋福生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书 记 员 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