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闽0105民初256号
原告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原告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主要债务为由,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原告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计1347元,由原告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沈镇友
法官助理王晓蓉
书记员林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