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3民初6180号
原告:玉环县中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槐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玉环县中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玉环县中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理过程中,原告玉环县中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新浪环保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环县中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180元,合计1205元,由原告玉环县中兴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蕾
书 记 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