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巫溪县宏泰电力公司与福建汇达有限公司,福建汇达建筑公司巫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2710号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西区水城33号金地汇A区5-2、49号金地汇B区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74873489K。

法定代表人:何得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成,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4号珠江大厦7层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60664930。

法定代表人:郑喜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市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登龙居委会办公室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839103953。

主要负责人:李永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林,重庆市巫山县大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巫溪县宏泰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胥仲伦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贺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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