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5民初5799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4号珠江大厦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郑喜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强,男,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硕,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育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惠东路5号院4号楼1层102。
法定代表人:顾秀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占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与北京育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强、李硕,育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占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合同》的未完成部分;2、依法判令育乐公司赔偿汇达公司损失15万元;3、依法判令育乐公司支付违约金55
200元;4、依法判令***就育乐公司的上述第2、3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育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汇达公司与育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合同》,后汇达公司向育乐公司支付了合同价款80%给育乐公司,育乐公司按约交付了模拟器硬件,但此后汇达公司一直没有开展后续工作,汇达公司多次催促育乐公司给出完工时间及方案,育乐公司毫无回应。汇达公司认为育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汇达公司有权解除未完成部分的合同并要求育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系育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育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汇达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针对汇达公司的本诉请求,育乐公司辩称,不同意汇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汇达公司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育乐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双方签订合同后,育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将设备运送至汇达公司指定地点并安排工作人员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2020年1月16日,汇达公司指派员工焦强对育乐公司安装的控制台进行现场验收。但验收后汇达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尽管如此,育乐公司仍积极为汇达公司解决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疑问。时至今日,该设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并运行一年以上。因此,育乐公司认为,汇达公司虽未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书,但其已经现场验收并将设备投入使用。依据合同中关于验收的约定,该设备应当已经视为验收合格,汇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故汇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针对汇达公司的本诉请求,***辩称,汇达公司陈述的情况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虽然系育乐公司的股东,但育乐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完全是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进行的,不存在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合同签订后,***负责具体的沟通工作以及为***解答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疑问。汇达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妄称***与育乐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实属无稽之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育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汇达公司向育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69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9 000元;2、反诉费用由汇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合同》后,育乐公司于2019年12与25日将设备运送至汇达公司指定地点并由汇达公司指定人员焦强接收,汇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款的80%。此后,育乐公司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了安装调试。2020年1月16日,汇达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焦强对控制台进行现场验收,但验收后未支付剩余合同款。尽管如此,育乐公司仍积极为汇达公司解决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疑问。时至今日,该设备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并运行一年以上。育乐公司认为,汇达公司虽未出具书面的验收合格书,但其已经现场验收并将设备投入使用。依据合同中关于验收的约定,该设备应当已经视为验收合格,汇达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育乐公司的反诉请求,汇达公司辩称,一、汇达公司一直按照合同该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另依据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上述各阶段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数一式贰份”。因育乐公司未完成合同的全部内容,故汇达公司与育乐公司未曾签订验收合格书。综上,汇达公司支付剩余20%价款的条件尚未成就,汇达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二、育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三、根据合同第二条第四款之约定,育乐公司应当在收到第二笔款项后的15日内完成项目的安装调试,汇达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将第二笔款项支付给育乐公司,育乐公司最晚应于2020年1月14日完成全部项目的安装调试,但事实上育乐公司至今未完成约定的全部义务。三、合同履行期间,汇达公司多次催促汇达公司按约履行合同未完成部分。汇达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17日向育乐公司发函,但育乐公司均未回应。此外,汇达公司曾前往育乐公司住所地沟通此事,但发现育乐公司门头已经更换,但***仍在此处办公。综上,汇达公司一直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育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且涉案项目并未完成验收,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育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针对育乐公司的反诉请求,***陈述称,同意育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工商信息显示,育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育乐公司唯一股东。
2019年10月25日,汇达公司(定作方,甲方)与育乐公司(承揽方,乙方)签订《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合同》,约定汇达公司委托育乐公司设计制作“空中看安庆(C19控制台)”项目,合同价款为345 000元。关于付款方式,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2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0%,即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伍佰元整(172 500元)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安排生产。2)乙方收到第一笔预付款后,45个日历日内将模拟器硬件运到甲方项目地,甲方收到货后2日内应向乙方支付货款30%,即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伍佰元整(103 500元)。乙方收到此笔款项后,15个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安装调试。如因甲方场地不具备进场条件或延迟付款等其他原因,乙方顺延交货时间,且不承担延迟责任。3)乙方项目进场安装调试及培训完毕后当日或次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2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20%,即人民币陆万玖任元整(69 000元)。关于项目验收,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1)项目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系统的设备清单等资料,由甲方在项目安装地点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合格后,乙方开展对甲方工作人员为期1-2天的使用、维护培训。2)上述各阶段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排除故障,并承担相关费用。4)本合同约定的设备签收、安装调制直至随后验收,甲方均应予以配合;甲方逾期验收的或未经验收实际使用设备的,视为设备已通过验收;5)如因甲方拖延验收,乙方可自行录像、拍照,视为验收合格;或通过邮件、及时通讯工具两次通知,甲方仍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1.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制作和交付项目。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制作并交付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且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以已支付合同价格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2.因乙方设计和施工缺陷等原因造成甲方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赔偿。3.甲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款项。如甲方逾期付款,每迟延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如甲方逾期超过3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还应以合同价格的2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的,违约方应按已支付合同价格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应该偿付的退款、返款、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均应在明确责任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守约方可以从其应向对方支付的到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退款、返款、违约金或赔偿金等。合同附件1:报价清单列明了共15项项目。其中第14项为空中看安庆(C919飞行模拟),包括:(1)飞行仿真空气动力模型基于C919飞行数据包。(2)机场、跑道、天地线等起飞、巡航、着陆时周围的景象完整可见,包括:树木、海洋、河流,山峰等自然景象;公路、铁路、城镇等人文景象;云、雾、雨、雪等气象景象;地面车辆、海上船舶和空中飞机交通活动景象;白天阳光照射效果和夜间地面灯光景象;实时产生的因阳光或日常光线而形成的山峰,建筑,车辆,船舶,地面飞机,树木阴影景象;低飞时,所观察到的水面或海面效果,应是动态的波浪起伏景象;(3)内置全球地形及导航数据。(4)风和乱流的出现和强度,对飞行姿态产生的扰动、颠簸效果可直接目视观察到,对控制和操纵质量的影响和飞机一致。(5)无动力失速,有动力失速,并实现失速改出;(6)实时的音效,包括:发动机音效;环境音效:风、水、海浪、鸟鸣、雨声、雷声等;(7)标配体验安庆到北京航线场景,安庆到成都航线场景,安庆到上海航线场景。第15项为空中看安庆(C919体验视频制作),包括:(1)无缝对接后使宜城印象展示多媒体场景配套系统转换为C919飞机客舱部分;(2)体验飞机飞行过程中实景(制作飞越安庆视频时长不低于8分钟参考飞越江苏视频制作);(3)体验进入平稳飞行阶段后,飞行仓内播放5D影片(《天仙配》、《女驸马》、《牛郎织女》、《夫妻观灯》、《打猪草》、《纺棉纱》中选段为题材时长不低于20分钟)。
上述合同签订后,汇达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育乐公司支付货款172
5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向育乐公司支付货款103 500元。育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汇达公司开具总金额共计276 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汇达公司提交汇达公司王圣俊、焦强与育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欲证明育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经汇达公司多次催告,育乐公司均未予以改正。其中,王圣俊于2020年3月3日14:23向***发送信息:“还有啊,就是你这边工程人员计划什么时候到?我们都复工了,争取尽快完成交付。”***于2020年3月4日17:36回复称:“王总,派人去安庆的事,还得等一等。现在疫情期间,同事有的在隔离,不能出小区。有的在老家,回北京还得隔离14天才能出去,否则不能在北京活动。”***于2020年4月3日13:32向焦强发送信息:“这种工程项目进行项目,它必须得是从一个项目回来以后才回到北京公司,然后要把所有的东西资料,还有需要交付的东西就交给公司,然后再领个新的任务单,再去去再去新的项目上,然后就是即便是我们从那个项目上抽调回来,人最快的也得差不多是这个时间,因为我们有的同事到那个到了项目上以后,现在还在隔离,等她隔离期满了以后才能回到北京,然后在北京再满足14天,再往外再往外走。”“我们现在北京市不认外地的这些呢,所有的外地进京的,哪怕就是我们和北京周边,河北进来也得隔离14天,否则的话就那个对追究就追究责任,在北京是北京的,政策是特别严的。”王圣俊于2020年4月4日15:38向***回复称:“昨天下午公司开会研究,针对贵公司提供给安庆市新博物馆C919设备迟迟不能交工通知:我公司已经复工1个多月,复工期间我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已先后多次口头催促并致电贵公司加快工程进度,均无效果,现已影响我公司项目进展和验收,经我公司股东会议研究决定:请贵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前安排人员进场复工,如贵公司不能及时进场复工,我公司将下律师函到贵公司,因贵公司未及时复工而耽误我公司整体项目验收,一切后果将由贵公司承担!特开此通知单,望贵公司引起重视!”对于汇达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育乐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主张该聊天记录可以显示育乐公司已经完成了安装和调试义务,后期由于存在技术问题由***联系的。
汇达公司提交《函》欲证明其于2020年6月18日向育乐公司发送《函》,要求育乐公司加快工程进度,给出明确的项目完工时间和方案。该函件载明:“致育乐公司:根据我司和贵司于2009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项目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贵公司提供给安庆市新博物馆C919设备迟迟不能交工,我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已先后多次口头催促并致电贵司项目负责人***加快工程进度,均无效果,现已严重影响我公司项目进展和验收,给我司造成经济和声誉上的巨大损失,现正式发函件通知贵司:根据双方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条款,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制作和交付项目。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制作并交付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且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以已支付合同价格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条款,贵司已经违约,希望贵司引起重视,收到函件后(以快递送达签收日期为准)5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项目完工时间和方案,如若贵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我司将启动诉讼程序,起诉贵司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汇达公司提交《函》、照片及顺丰快递单欲证明其于2020年9月17日向育乐公司发送《函》,要求育乐公司加快工程进度,给出明确的项目完工时间和方案。该《函》载明:“致育乐公司:根据我司和贵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的合同项目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贵公司提供给安庆市新博物馆C919设备迟迟不能交工,我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已先后多次口头催促并致电贵司项目负责人***加快工程进度,均无效果,现已严重影响我公司项目进展和验收,给我司造成经济和声誉上的巨大损失,2020年9月15日,我司安排技术负责人主动到贵司注册地址上门沟通,发现贵司门头已经由原来的“育乐伟业”换成了“慧宇科技”,企业法人代表也已经离职,于是报警110,将事实做了陈述,双方沟通无果,现正式发函件通知贵司:根据双方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条款,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制作和交付项目。如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制作并交付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且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3%作为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以已支付合同价格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条款,贵司已经违约,希望贵司引起重视,收到函件后(以快递送达签收日期为准)3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项目完工时间和方案,如若贵公司一拖再拖拒不履行合同,我司将正式通知解除合同,并保留追诉贵司需承担的切法律责任!”照片显示育乐公司门头由
“育乐伟业”换成了“慧宇科技”。对于汇达公司提交的《函》及顺丰快递单,育乐公司主张系汇达公司的单方行为,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于汇达公司提交的照片,认可其真实性,并主张汇达公司去过育乐公司,还报警了,但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育乐公司有违约行为发生。
汇达公司提交《项目合同书》《视频制作合同》欲证明因育乐公司违约,汇达公司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就未完工部分进行施工,导致其损失15万元。经询问,汇达公司主张《视频制作合同》支付了2万元合同款,《项目合同书》尚未支付合同款。对于汇达公司提交的《项目合同书》《视频制作合同》,育乐公司不认可其关联性。
育乐公司提交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项目到货单欲证明育乐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定作设备,汇达公司工作人员焦强于2019年12月24日予以签收。该收货单载明:“货物已经由2个批次送达,第一个批次货物8件,第二个批次货物16件。货物清单如下表格:1、C919控制台1台;2、C919方向舵摇杆1套;3、C919左右联动脚蹬1套;4、C919油门总成1套;5、C919中控台1台;6、C919 面板仪表1套,7、C919飞行控制组件CDU1套;8、C919 多功能控制 MCP面板1套;9、C919顶板仪表1套;10、C919显示系统5台;11、C919机头舱体1套;12、C919平台设备及平台控制系统1台;13、飞行座椅1座。”收货人处有焦强签字确认,并备注:货收到,具体数量待安装核。收货日期为2019年12月24日。对于育乐公司提交的到货单,汇达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但主张该证据仅是对硬件部分到达仓库的认可,并不代表对项目的整体验收认可。
育乐公司提交照片、视频欲证明汇达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进行了现场验收。育乐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第三条第2款关于验收的约定,育乐公司安装调试后可自行录像、拍照,视为验收合格。对于育乐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汇达公司主张仅系育乐公司员工将硬件安装好后,让汇达公司员工体验一下,并非对设备的验收,而且也不知道育乐公司拍照、录像的事情。另,根据合同的约定,验收应当签订验收单,因为对方提交的设备并未满足汇达公司的需求,故汇达公司未出具验收单。
育乐公司提交焦强2020年3月13日的朋友圈截图欲证明汇达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汇达公司的设备。对于育乐公司提交的朋友圈截图,汇达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汇达公司主张当时就是使用了一下设备然后拍了照片。
关于微信聊天记录沟通的内容,育乐公司主张双方沟通的是有一个飞跃安庆的视频,汇达公司要求现场航拍,双方一直就此进行沟通,现场航拍是需要增加费用的,但汇达公司没有同意,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育乐公司要进行现场航拍。汇达公司则主张双方沟通的是合同附件1第14、15项尚未完工的内容,并非育乐公司主张的现场航拍的事情。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汇达公司认可合同附件1第1-13项已经交付,第14、15项尚未交付。对此,育乐公司则主张第14项是已经预装在设备中了,第15项也交付给汇达公司了。
关于送货单,育乐公司主张送货单无法体现是否交付合同附件1第14、15项的内容。
关于验收,育乐公司主张育乐公司一直在打电话要求汇达公司验收,但汇达公司不同意,所以育乐公司才进行的拍照。汇达公司则主张,因育乐公司一直未完工,所以一直没有进行验收。
关于培训,汇达公司主张育乐公司未进行培训。育乐公司主张进行了培训,但未提交书面证据。
关于设备的现状,汇达公司主张因缺少软件项目,硬件现在也有问题,一直用不了,后期可能还需要找人维修。
本院认为,汇达公司与育乐公司签订的《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汇达公司主张育乐公司尚未完成合同附件1第14、15项的内容的交付。育乐公司则主张已完成了合同附件1第14、15项的内容的交付。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育乐公司是否完成合同附件1报价清单的第14、15项的交付义务。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育乐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无法体现是否交付合同附件1第14、15项的内容。其次,根据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需要双方签署验收合格书,本案中汇达公司未能提交验收合格书以证明其交付的设备已经过汇达公司的验收,育乐公司虽抗辩称汇达公司拖延验收,其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录像、拍照后应视为验收合格,但育乐公司未能提交汇达公司拖延验收的相关证据,且育乐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内容并不完整,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再次,根据汇达公司提交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函》可以看出,汇达公司一直在催促育乐公司加快工程进度并给出明确的项目完工时间和方案,且该上述内容均发生于汇达公司主张的验收日期2020年1月16日之后,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育乐公司提交的照片、视频并非对涉案工程的验收以及育乐公司尚未完成交付的事实;最后,育乐公司主张已向汇达公司进行了培训,根据合同约定,培训系验收合格后的内容,如育乐公司能举证进行了培训,也可以佐证其已完成验收的主张,但育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培训工作。综上以上几点,本院认为,交付工作成果系承揽人的义务,育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交付义务,故本院对于其已经完成交付义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汇达公司关于育乐公司并未完成合同附件1中第14、15项交付义务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经核算,育乐公司未完工部分对应的合同金额为62 000元。
因汇达公司超出合同约定期限仍未完成交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对于汇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未完工部分的内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解除合同的日期,本院确定为向育乐公司送达起诉材料之日(2021年3月4日)。合同解除后,双方理应进行清算。经核算,扣除育乐公司未完工部分对应的合同金额,育乐公司仍应向汇达公司支付欠款7000元。关于汇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合同约定标准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关于汇达公司主张的损失,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的实际发生,故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系育乐公司的一人股东,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育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股东个人财产,故***应对育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育乐公司要求汇达公司支付剩余欠款69 000元的反诉请求,如前所述,汇达公司应向育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7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育乐公司要求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69 000元的诉讼请求,因育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汇达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对于其要求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合同解除系育乐公司违约所致,故本院酌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育乐公司负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育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签订的《空中看安庆(C919控制台)合同》于2021年3月4日解除;
二、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育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7000元;
三、北京育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 000元;
四、驳回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育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37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北京育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董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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