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民终4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4号珠江大厦7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960664930。 法定代表人:**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上诉人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被上诉人***于2018年11月30日转入上诉人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30万元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转账凭证可以证明***有支付款项的事实,但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第三人代为支付保证金的事例并不鲜见,转账凭证只是双方当事人是否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间接证据,并不能独立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对案涉南平市延平区洋后镇洋后村至***(Y029)三级公路改建设工程转包事宜达成合意。根据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提交的《施工承包责任合同》、《转让协议》以及***在二审中的陈述,可以确定***的丈夫***已经取得了案涉工程的承包权,之后***将其权利、责任转让给***,***应支付***转让款85万元。以上事实,足以认定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取***保证金后,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主张其与汇达建筑公司达成由***个人单独承建案涉工程的口头协议,与上述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背离案涉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事实,仅取其中转账的环节向汇达建筑公司主张保证金,有滥用诉权之嫌。因案外人***对于案涉30万元保证金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应当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又因***与***在《转让协议》中对于85万元的具体构成没有明确,***也没有参与诉讼,无法确定该款是否包含30万元保证金,二审法院无法对该30万元的归属直接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实体判决,故本案予以发回重审。 本案系因汇达建筑公司一审开庭时未参加诉讼并在庭审之后才提供证据,导致发回重审,故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