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华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4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华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洪胜路11号3号生产车间右面。
法定代表人:王佳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利,依兰县依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1号。
负责人:程悦,该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长青,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华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西华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系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纠纷已于2020年12月8日履行完毕,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实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西华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西华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麻锦亮
审 判 员 周其濛
审 判 员 季伟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知博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