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2执145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德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经济开发区河滨路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德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2执14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