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柏利伟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3执299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黑龙江柏利伟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马端小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89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柏利伟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9712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2019年9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19年8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柏利伟业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29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