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

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与望都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631民初1155号之一
原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小城北村北。
代表人:李柏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都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富强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亚钦,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
法定代表人:刘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章,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和被告望都县交通运输局、第三人申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李书会
人民陪审员  邵民强
人民陪审员  胡四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肖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