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

**全与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6民初248号 原告:**全,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18376816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1年5月21日出生。 原告**全与被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全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 判 长  庞淑英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