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6民初248号
原告:**全,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67183768168。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1年5月21日出生。
原告**全与被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全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全负担。
审 判 长 庞淑英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