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

***与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1民初681号之三
原告:***,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小城北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300000元,并提供**花名下位于保定市天鹅中路79号兴远现代城1-1902号商品房一套作为担保。2018年8月15日,本院作出(2018)冀0631民初6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300000元,并查封**花名下位于保定市天鹅中路79号兴远现代城1-1902号商品房一套。**、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以上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3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花名下位于保定市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