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

***与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1民初681号之二
原告:***,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军,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花椒园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小城北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标志,河北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保定申成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广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计27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共计480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