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02民初2359号
原告:*文学,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申禄达国际家装建材城**E—**。
法定代表人:***(已死亡)。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学与被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25日以该公司独自经营人已经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学撤回对被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3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司琪
人民陪审员万千里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