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405民初376号
原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申禄达国际家居建材城E座E-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或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段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