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与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5执异12号
申请变更人:***,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马守英),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华隆玻璃厂住宅2号楼102室。
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申禄达国际家居建材城E座E15号。
法定代表人:曹树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与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变更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变更人***述称,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与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经营者马守英去世,现申请变更该案执行主体。申请变更人***向本院提交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原件一份。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黑04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与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被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货款210689.00元,并从2013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判决于2019年8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于2019年11月5日生效,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经营者马守英去世,申请变更人***会同其他继承人于2021年5月8日在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就本案债权提起继承纠纷,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诉调衔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作出(2021)黑0403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等五申请人调解的“被继承人马守英以经营者与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产生的债权210689.00元由***继承”的调解协议有效。***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变更人***提交的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1)黑0403民特71号民事裁定书真实有效,个体工商户的债权债务均归其经营者享有,申请变更人依照继承关系取得本案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应当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执行依据为(2019)黑04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李 瑶
审判员 吕乃顺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