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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黑0405民初3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或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志聘 审 判 员 付庆伟 代理审判员 戚秋敏
书 记 员 段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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