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黑0405民监2号
原审原告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鹤岗市征楠煤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本院审理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7)黑040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谢峰华
审判员 张 芹
审判员 王 超
书记员 郭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