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与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5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地址:本市工农区华隆玻璃厂住宅2号楼102室。

经营者:钟成贵。

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绥化市北林区申禄达国际家居建材城E座E15号。

法定代表人:曹书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与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的作出的(2019)黑04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鹤岗市工农区牧养厂日杂商店货款210,689.00元,并从2013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持逾期付款利息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10.34元”。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对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工商信息、车辆进行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股权登记信息;向绥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将被执行人绥化市佳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14,999.3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14,999.34元。将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405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舒 欢

审判员 赵 军

审判员 张 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