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260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花社区金花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6201C9Q。
法定代表人:周义,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03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906202905。
法定代表人:韩**军。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账号:2010××××5771)存款账户850万元,实际冻结4356705.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