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1100号
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8号三三四处沿街营业房。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03号办公楼。
被告:***,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计1978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