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友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财保116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金花社区金花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6201C9Q。

法定代表人:周义,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03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906202905。

法定代表人:韩**军。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开户名: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账号:×××71)存款850万元。担保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在申请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出具《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开户名: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账号:×××71)存款850万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代秀荣

审 判 员  唐森山

人民陪审员  朱兴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尹承蓉

书 记 员  刘斌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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