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517号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03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韩**军,董事长。
被告:成都建丰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镇东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兵,职务不详。
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建丰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建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砚秋
书 记 员 付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