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执保154号
申请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8号三三四处沿街营业房。
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03号办公楼。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东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19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小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