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3424民初1409号
原告:德昌县隆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昌县德州镇大坪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2HE4D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03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昌县隆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机械工业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德昌县隆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昌县隆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德昌县隆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德昌县隆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夏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