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青青农林机械有限公司

济南青青农林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04民初1036号
起诉人:济南青青农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济南青青农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青公司”)在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偿还起诉人欠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3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艺自2010年1月1日起与起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园林机械、园艺资材销售和维修工作。在其工作过程中,起诉人有时会委托其代收货款。2013年6月起诉人发现,**艺自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期间,存在收回货款不上交的情况。经与其交流沟通并与客户核对,以及本人认可,最终确定其收回不交的货款金额为135000元。***于2017年2月3日书写《关于本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款的情况说明》一份,确认欠款135000元,承诺按期归还,并明确表示如未能按时还款则公司可向公安报案处理。之后经起诉人多次催要,***拒不按照承诺归还上述欠款,且目前起诉人已经无法联系***,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不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青青农林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