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0981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京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青徐湖食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清徐县北尹村建设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与山西青徐湖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划拨山西青徐湖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山西青徐湖食品有限公司的收入38905元及利息;
2查封、扣押山西青徐湖食品有限公司的价值38905元及利息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