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981执1号
本院在山西奥通环保自动锅炉有限公司与长治市乾霍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长治市乾霍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长治市乾霍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83739.2元;
查封、扣押长治市乾霍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价值83739.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俊杰
书记员 皇甫迅